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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2-05-26 09:0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下列规定:

  

  (1)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根据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支付租金的合同。

  

  (2)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形式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诊疗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付款方式、货币、租赁期结束时租赁物的所有权等。

  

  (3) 购买租赁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收到标的物的权利。

  

  (4)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用途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诊疗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租赁物的选择。

  

  (5) 租赁物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物占有期间履行维修义务。

  

  (7) 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8) 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届满时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有详细规定。

  

  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1) 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宜昌金泰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根据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回购租赁物,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规定,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只能选择一项权利要求。

  

  法院认为,金泰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经万丰公司催促仍不支付,符合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万丰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金泰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万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时,要求金泰源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租赁物。它根据合同要求权利。所有应付租金均为金泰源公司在本合同终止后回购租赁物的应付价格构成,与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付租金性质不同。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不同,不违反规定,决定解除合同本合同约定,金泰源公司将租赁物的回购款支付给万丰公司,付款后租赁物归金泰源公司所有。

  

  (2) 咸丰泰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立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立河是否应向先锋联盟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和律师费。

  

  本案焦点及判决:

  

  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焦点

  

  通过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揭示了当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类型和事实认定的困难。承租人、买受人、保证人对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的抗辩倾向于定型化。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承租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对租赁物质量的异议、对收回租赁物残值的异议和对租金数额的异议;

  

  二是回购人的抗辩事由集中在对回购合同效力的异议、出租人对权利重复主张的异议、对回购条件的异议、对回购价格的异议、对回购租赁物交付的异议;

  

  三是保证人的抗辩主要是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异议。案件纠纷的分类将成为未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

  

  此外,承租人当庭应诉率不高,外 承租人较多,应诉不方便,应诉意识不强,加大了查清未付租金事实和租赁物现状的难度。

  

  4、 避免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测

  

  寻求融资租赁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之初,要主动要求并认真研究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您可以要求出租人的答案,如果有必要,您也可以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同一租赁物,拒绝签订“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个不同出租人签订同一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以特定出租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当认真核对交付的租赁物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是否一致,并加强对交付的租赁物的质量检查。

  

  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受人和担保人应当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息、回购责任和担保责任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在签订回购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对收回标的物的可行性控制的规定,对被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作出明确约定,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的信息控制,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的履行情况及现状。

  

  (2) 加强信用审计实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承租人信用评级机制,根据审计结果对承租人信用评级进行评估。认真审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和商业信用的资料。

  

  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应当树立融资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和参与现场对租赁物的检查或监督交接。

  

  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规范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和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 上安装定位装置、标明***等多种诊疗措施,公示所有权,并可在现有租赁物业信息登记平台上进行,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承租人不得擅自处置租赁物业。

  

  在融资租赁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综合绩效考核,适当提高承租人实际绩效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督促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履行职责。

  

  (3) 完善合同条款确保交易安全

  

  出租人应根据现有案件反映的问题,不断补充和完善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如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等,租赁物质量与租金支付、债权行使、违约责任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法的关系。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

  

  出租人应当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处置权证明,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并在公示的情况下办理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发生严重偏离。

  

  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积极拓展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租金支付方式,取消不必要的租金支付中间流通环节,防止第三方截留租金、扩大融资风险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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