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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TA隐瞒重大疾病,我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02-19 09:0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此次《民法典》第1051条对其予以删除。并通过第1053条新增了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负有向另一方如实告知的义务,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

  【法条分析】

  该新增条款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效力从“无效”变为“可撤销”,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将缔结婚姻与否的决定权交由当事人自己去评判。

  有些人可能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但在婚后未必会造成实质性的恶劣影响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若另一半清楚知悉,愿意包容和接受,法律不应再加以禁止。若有些人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不告知另一方,使另一半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缔结婚姻,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保护其权益。婚姻一旦撤销,在法律上则意味着,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视为双方不曾存在夫妻关系。

  我们依旧将《民法典》第1053条拆开分析。

  一、什么是“重大疾病”?

  对“重大疾病”的范围,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均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母婴保健法》的规定。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一般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患病事实发生的时间?

  患病事实应发生在“结婚登记前”。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因为婚后患病事实不能溯及影响婚前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谁有资格提出撤销权?

  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仅被隐瞒的一方才享有撤销权,且仅限被隐瞒一方本人,其他近亲属不能代为行使。

  四、什么时候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自被隐瞒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须明确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实践中,如果患病一方不主动告知并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一般较难发现患病事实。只有在患病一方进行相关检查和治疗或者症状十分明显时,才可能知情。那么被隐瞒一方应自其知道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如果超过一年,被隐瞒一方的撤销权消灭。

  五、向谁提出撤销?

  被隐瞒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

  六、患病且故意隐瞒一方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被隐瞒一方可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向过错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其付出经济代价。

  因此,我们建议适婚男女应主动接受婚前检查,婚检不论是对男女双方的健康,还是下一代优生及发育都有着重要作用。不论是在婚前或婚后发现一方的患病事实,不要惊慌,积极陪伴治疗,结合医疗检测结果和自身情况,谨慎考虑是否结婚或者是否向法院申请撤销,若要撤销婚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典》第1125条关于丧失继承权、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在《继承法》第7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除在第1125条第3款明确了受遗赠人有该条第1款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之外,在第1款中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且对继承人有第1款第3项至第5项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并已获得被继承人宽恕或被继承人事后又将其列为继承人的情形,作出了不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这一修改充分保证了被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自由的处分权利,同时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继承人已取得被继承人的原谅,并愿意将其作为继承人,此时,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绝对丧失: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永久丧失。即使受害人表示宽恕,也不可逆转,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本条第1款第1、2项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是绝对丧失继承权事由。

  继承权相对丧失: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继承权。本条第2款针对第3项至第5项行为是相对丧失继承权事由。

  下面我们对继承权丧失的情形逐一详细分析: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无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该情形不适用于宽恕制度。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该情形同样不适用于宽恕制度。但是如果继承人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是因其他纠纷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其中虐待被继承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丧失继承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因此,为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本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也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通过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3、4、5项情形,应丧失继承权。而恢复其继承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确有悔改表现;二是要得到被遗弃或被虐待人的宽恕。宽恕是指被继承人在情感上对继承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谅解和宽恕,表达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之继承身份或资格的再次认可、肯定与承认,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宽恕作为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即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便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从法条的变迁来看,新法倾向于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家庭的和谐,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只要继承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其还可以恢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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