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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地区工伤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审批)

发布日期:2017-11-20 18: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一、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9号)、苏州市“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等。
二、享受条件
工伤(亡)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
1、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工伤医疗及康复治疗费用
2、经批准确认后配置符合规定标准的假肢、义齿等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4、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工伤途中所需符合规定的交通费、食宿费
5、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8、有护理依赖等级职工的生活护理费
9、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
10、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1、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2、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
四、所需材料
(一)工伤待遇审批所需材料(非工亡)
1、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如伤势轻微,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本人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中签字申明“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4、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
(1)报支工伤医疗费用的:医疗费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应附出院记录,必要时附相应病历记录复印件;转往苏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附转院证明;
(2)经同意转往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可报支外诊交通费、食宿费,需提供交通、食宿费发票原件和转院证明、出院记录。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乘坐汽车、火车等普通交通工具费用和转院途中食宿费用。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须附经办机构事先同意的审批表;
(3)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需附经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报支;
(4)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责任的应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赔偿处理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5)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及相关单据。
5、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1-4级伤残的外地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定期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还需提交本人申请及用人单位报告;
7、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建筑工伤参保登记表》《缴费凭证》复印件;
8、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材料要求:所交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发票较多的,应叠瓦状粘贴在A4纸上,交通食宿费发票另贴一页。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另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二)工亡待遇审批所需材料
1、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亡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
3、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原件;
4、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具体材料同工伤待遇审批);
5、评定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6、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供养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
(3)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6.1被供养人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提交相应证明:
1) 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寡证明原件;
2) 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原件;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2 工亡农民工供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还需提交供属本人申请及用人单位报告;
7、建筑农民工工伤的还需提交《建筑工伤参保登记表》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8、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材料要求:同工伤待遇审批
五、办理流程
1、应在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工亡的在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携带上述所需材料,送交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
2、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对参保情况、医疗费用、工伤信息、供属情况等按规定审核后,审批工伤保险待遇;
3、经办机构审批后,用人单位(申请人)可前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表》;工亡人员由单位另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医保清卡、退费退保手续;
4、一次性待遇通常于审批次月拨付到参保单位银行账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按月支付的,于审批次月下旬凭工伤待遇结算表、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到社保中心发放窗口领取存折。
六、注意事项
1、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社会保险关系。评定伤残等级后,如合法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后方可中断缴费。
2、工亡后应正常缴费至工亡待遇审批之月,由系统自动中断,多缴部分可在退保时办理退费。工亡待遇审批完成后,方可办理医保IC卡清卡、养老账户清退等退保手续。特殊情况如确需中断缴费,应在死亡次月只做普通退工减员(非死亡减员),如操作不当,则工亡待遇无法审批。
3、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相关票据,通常先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等资料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单位或职工如需留存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请先自行复印留存。
4、因交通事故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先办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
5、在结算工伤待遇时,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
七、办结时限
每月25日前送交完整材料的,通常次月下旬结付到账。
八、办理部门
工伤保险科(工伤认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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