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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21-04-14 10:2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家港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就本案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结合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被告,收票人均为原告,票据金额分别为518610元、200000元、383753.8元、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20日,票据号码分别为:2301XXXXXXXXXXXXX0669、2301XXXXXXXXXXXXX0955、2301XXXXXXXXXXXXX196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作为持票人委托原告开户行托收票款,但均被通知被告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收到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家港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就本案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结合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被告,收票人均为原告,票据金额分别为518610元、200000元、383753.8元、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20日,票据号码分别为:2301XXXXXXXXXXXXX0669、2301XXXXXXXXXXXXX0955、2301XXXXXXXXXXXXX196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作为持票人委托原告开户行托收票款,但均被通知被告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收到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518610元、200000元、383753.8元合计1102363.8元,以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特具状来院,恳请依法裁决。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裁判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特具状来院,恳请依法裁决。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裁判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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