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案例介绍 > > 文章内容

借款人负有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10 16:2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往往不放心,所以借款人会找第三人做担保,担保合同也应运而生.如果借款人的本意是骗取贷款人的资金,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然承担担保责任?张家港合同律师何翔解释说,贷款合同不会因为借款人有欺诈意图而失效,因此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担保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2014年9月18日,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0万元,理由是合同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张某开复收到王某致远银行转账50万元后,向原告王某致远开具了借据,被告刘开复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2015年5月20日,原告王某向刘主张某担保责任,并要求借款人张某偿还本息.2016年6月5日,张某彦宏因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王某提起诉讼后,要求担保人刘偿还本息.在本案的讨论中,在调查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后,对于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形成了两种意见.一是借款人张某某以欺诈手段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并要求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违反了我国刑法,被依法判处刑罚.借款行为以法律形式掩盖了违法目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无效.借款行为无效的,作为借款附属行为的担保合同视为无效.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没有担保期.被告刘谋在借款人张某某借款时并未充分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违法意图,借款后对借款人的资金去向和财产状况也没有进行任何实际监管.有一些错误.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无力偿还的三分之一,因此应判定被告刘谋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王某和借款人张某的借款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所列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私人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保证期由双方商定.没有约定的,法律规定担保期为主要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王某向保证人刘主张某担保责任时,保证人刘不免除担保责任.因此,被告刘应被判偿还本息.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何翔表示:本案中,原告与借款人张某某之间的贷款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因此双方之间的私人贷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合同也应当有效.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影响被告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贷款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或经有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款合同当然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贷款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为犯罪为由主张某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私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认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张家港法律网建议,只有主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才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主贷款合同并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为贷款人王某有借款的真实意图,只是被张某欺骗了.这不能成为贷款合同无效的原因.因此,在张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