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新闻动态 > > 文章内容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0-11-28 17:4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监护权一般被视为一种义务,但也是一种权利,与人密切相关,是以血缘(包括虚构的血缘)为基础的.
 
    民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平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父母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自己的孩子因为以不能承担抚养义务.监护权的权利和义务以血亲为基础.
 
    监护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托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托管人之间的优先权、托管人的范围、托管的条件.只有《婚姻法》规定"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普遍的基本原则.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一)两周岁以下的儿童属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和成长,他们一般应该和母亲住在一起.除非母方有以下情况:
 
    (1)母亲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完全的孩子的义务(指遗弃、虐待孩子),父亲要求孩子与他共同生活;
 
    (3)因为其他原因(比如母亲被判、,劳教,重度残疾,、,母亲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抚养孩子,母亲行为恶劣,如赌博、吸毒、玩弄两性关系等.)
 
    (4)父母双方同意子女在以与2岁以下父母同住,对其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
 
    对于两岁、住在以的未成年子女,双方父母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责任感、以及与孩子的情感亲密度等.
 
    (1)如已进行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而丧失生育能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儿童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2)没有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3)其他子女指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及继子女抚养关系等.
 
    (4)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后一方再婚有困难的,以可以为优先因素考虑.
 
    根据原协议抚养流产后出生的孩子的问题如果女方怀孕时夫妻双方或与关系的男女双方协商流产,但女方反悔生下孩子,男方不得违反以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因为是否生孩子是女性特殊的人身权,约定流产对孕妇没有法律约束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有不生育的自由"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55234号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