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法律顾问 > > 文章内容

江苏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发布日期:2019-01-22 14:49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江苏省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2013年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3]22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 号)同时废止。
    2013年8月7日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55234号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