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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理清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现工伤怎么

发布日期:2018-12-17 17:0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终于理清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现工伤怎么办?
        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但是对于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退休人员是否有资格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另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并未对退休人员仍然从事劳动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苏劳人仲委[2017]1号文件的规定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用工关系问题。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予支持。张家港律师微信mofei95
       也就是说在江苏地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退休待遇的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出现工伤后可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但是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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