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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发布日期:2018-12-07 12:06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一、概念及其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许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人身自在权.所谓人身自在权,是指以人身的动态举止不受不合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令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议自己人身举动自在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在,是公民正常事业、出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掉了人身自在,就失掉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或许.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或许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履行,不受逮捕,制止不合法拘禁和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或许约束公民的人身自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体现为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
 
    这儿的违法目标别人,既可所以守法公民,也可所以犯有过错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所以违法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的人身自在.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断定为不合法拘禁,如不合法拘留、逮捕、拘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不合法掠夺人身自在.归纳起来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谨人的身体,掠夺其人身自在,如绑缚;另一类是直接拘谨人的身体,掠夺其人身自在,行将别人拘禁于必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显着难以离开、逃出.掠夺人身自在的办法既可所以有形的,也可所以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办法.此外,不管是以暴力、钳制办法拘禁别人,还是以欺诈办法拘禁别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不合法掠夺人身自在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必定时刻内处于持续状态,使别人在必定时刻内不间断地失掉人身自在.时刻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刻过短、瞬间性的掠夺人身自在的行为,一般不宜断定成立违法.
 
    掠夺人身自在的行为有必要是不合法的,合法主体依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因不具有不合法性不归于违法.在我国,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种.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机关(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依法对违背行政法令标准的人,在短期内约束其人身自在的一种处分,最长为15日.有两种以上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别离决议,合并履行,最长不超越二十日.此外,对违法行为也能够只以非惩罚办法进行处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可是能够依据案子的不同状况,予以训诫或许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许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许行政处分.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约束其人身自在的强制办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峻的一种.别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需求依法拘留违法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议,由公安机关履行.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越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越37日.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据诉讼法的规则,关于波折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施行的暂时掠夺其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议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最长不得超越15日.司法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供认并改正过错的,人民法院能够决议提前解除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则了具体的决议、履行逮捕的程序.司法机关符合上述规则采取的约束人身自在的行为,不归于不合法掠夺人身自在.但发现不该逮捕时,托故不予开释,持续羁押的,则应以为是不合法掠夺人身自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则,关于正在实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能够当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处理.关于公民扭送在逃人员的行为,只要没有显着超越必要的强度,就不归于不合法掠夺人身自在.依法收留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不合法掠夺人身自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所以国家事业人员,也可所以一般公民.从实践发作的案子来看,多为掌握必定职权的国家事业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别的,这类案子涉及的人员往往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团体讨论决议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的,有的是着手绑缚、受命看守的.因而,处理时要留意,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只是其间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一般的不合法约束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能够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条的规则予以行政拘留并处分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片面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并以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为意图.
 
    过错不构本钱罪.不合法拘禁别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念差,把不合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优待;有的是不调查研究,片面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意图,成心施行了不合法拘禁别人的行为,即构本钱罪.假如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是为了其他违法意图,其他违法比不合法拘禁罪处分更重的,应以其他重罪论处.
 
    二、断定(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1、划清一般不合法拘禁行为与不合法拘禁违法的边界.不合法拘禁行为,只有到达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违法.因而,应当依据情节轻重、危害巨细、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刻长短等要素,综合剖析,来断定不合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作为违法处理:(1)国家事业人员滥用职权、不合法拘禁无辜群众,构成恶劣影响的;(2)不合法拘禁别人,并施行绑缚、殴伤、凌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不合法拘禁别人,或不合法拘禁多人,或不合法拘禁时刻较长的;(4)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逝世、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不合法拘禁,构成其他严重结果的.
 
    2、划清违法逮捕与不合法拘禁罪的边界.两者的区别首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背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按照法定职权和条件决议、同意、履行逮捕时,违背法令规则的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不合法拘禁的动机和意图.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处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违法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处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违法嫌疑人的等,都不构成不合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要素构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违法.
 
    2005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违法案子立案标准的规则》中规则,国家机关事业人员利用职权不合法拘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1、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24小时以上的;2、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并运用械具或许绑缚等恶劣手法,或许施行殴伤、凌辱、优待行为的;3、不合法拘禁,构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逝世的;4、不合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构成重伤、逝世,或许精神失常的;5、不合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事业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违法事实的人而不合法拘禁的;7、其他不合法拘禁应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
 
    依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子标准(试行)》的规则,国家机关事业人员利用职权施行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许精神失常的、明知是人大代表而不合法拘禁或许明知是无辜的人而不合法拘禁的、不合法拘禁持续时刻超越一个月或许一次不合法拘禁十人以上的,归于严重案子;致人逝世的,归于特大案子.
 
    (二)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边界两者都归于侵略人身权利的违法,实践中往往相互牵连,简单混杂.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事业人员.
 
    2、违法目标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违法行为的违法嫌疑人.
 
    3、违法行为体现和意图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许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后者是对违法嫌疑人运用肉刑或许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假如两罪一同发作,互有相关的,一般应按牵连违法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事业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能够不合法拘禁罪论处.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1、不合法拘禁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不合法拘禁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的牵连,一般体现为在不合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许行为人用不合法拘禁办法成心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逝世、受伤等.关于在不合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状况,应当留意,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则,不合法拘禁"运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因而,一方面关于这种状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另一方面,要留意其适用的条件:有必要是在不合法拘禁中"运用暴力"且"致人伤残、逝世".这儿的"伤残"不包含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景象,而是包含各种关于人身健康有严重损伤的景象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状况,即行为人意图在于成心损伤、成心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办法采用了不合法拘禁而已,天然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重罪科罪处分,即按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
 
    不合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构成牵连犯形状或幻想竞合犯形状的状况,体现为司法事业人员不合法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关于这种景象,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科罪处分.当然,假如行为人在拘禁别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逝世的,应以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
 
    2、不合法拘禁罪与波折公事罪的幻想竞合波折公事罪,是指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事业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在天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红十字会事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许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事业使命,未运用暴力、要挟办法,构成严重结果的.除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事业使命构成严重结果的行为构成波折公事罪,不需求"暴力、要挟办法"外,暴力、要挟办法是其他波折公事行为构成违法必备的行为办法条件.波折公事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事业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伤、绑缚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绑缚等不合法拘禁的办法波折公事的案子发作.这实践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归于幻想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分.可是,刑法对不合法拘禁罪和波折公事罪的法定刑设置根本相同,这就涉及到终究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科罪处分的问题.咱们以为,应以波折公事罪科罪处分,这样能够更好地反映行为的全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假如在不合法拘禁波折公事中过错致人重伤或逝世的,应当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科罪处分,由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逝世的规则了结果加剧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成心致人重伤、逝世,则对行为人应定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不再以不合法拘禁或波折公事罪定性).
 
    3、不合法拘禁罪与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幻想竞合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体现上也大致相同于波折公事罪的状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则为"通知的才处理",而不合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则.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状况下发作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状况予以剖析:
 
    (1)假如以不合法拘禁干与别人婚姻自在,没有构成严重结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揭发的,不宜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则了通知才处理的准则,在处理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幻想竞合时,假如当事人未通知,就不宜按一般的处理准则适用不合法拘禁罪;假如当事人已通知,则应按幻想竞合犯处理,以不合法拘禁罪论处.
 
    (2)假如以不合法拘禁办法干与别人婚姻自在,引起被害人逝世的,应以幻想竞合犯的准则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由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则,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引起被害人逝世的,不在"通知的才处理"之列.因而,出现这种状况的,应以幻想竞合犯的准则处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不合法拘禁致人逝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则暴力干与婚姻自在致人逝世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而应适用不合法拘禁罪的条款.可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不合法拘禁"致人逝世"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不合法拘禁办法干与别人婚姻自在,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通知而别离处理:首先,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通知的,应按幻想竞合犯的准则,以不合法拘禁罪的根本构成的法定刑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是由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虽未指明暴力干与婚姻自在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则看,只把"致使被害人逝世"这一情节作为加剧构成,所以依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含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首先款即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根本构成中,归于"通知的才处理"的领域.第二,假如当事人未通知的,就不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处分(一)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则,犯不合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犯不合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事业人员利用职权犯不合法拘禁罪的,从重处分.
 
    所谓具有殴伤、凌辱情节,是指为实行不合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伤或凌辱.作为不合法拘禁罪严重状况的殴伤、凌辱是否包含殴伤、凌辱行为独立构成违法的景象,咱们以为应当包含轻伤罪和凌辱罪在内,可是不该包含重损伤的成心损伤罪在内,关于过错构成重伤的,应适用不合法拘禁罪的加剧结果犯之法定刑;成心构成重伤的,则应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转化犯规则,以成心损伤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逝世"仅仅是指过错致人重伤、致人逝世,且不包含以轻伤为成心而过错地构成重伤的景象在内,由于这种景象仍为成心损伤(重伤)罪的领域.
 
    该条第三款规则,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讨取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行为如何科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则,行为人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也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家机关事业人员利用职权犯不合法拘禁罪从重处分,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景象;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分.别的,应当留意,行为人不合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在更大起伏上从重处分.比如国家机关事业人员利用职权不合法拘禁,又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就归于这种状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四、常见违法的量刑(四)不合法拘禁罪中规则:
 
    1、构成不合法拘禁罪的,能够依据下列不同景象在相应的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
 
    (1)未构成损伤结果的,能够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能够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逝世的,能够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依据不合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刻、致人伤亡结果等其他影响违法构成的违法事实添加惩罚量,断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添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事业人员利用职权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
 
    4、为讨取合法债款、争夺合法权益而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能够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施行细则》四、常见违法的量刑(四)不合法拘禁罪中规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掠夺政治权利起伏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不合法拘禁别人,不具有殴伤、凌辱情节,未构成损伤结果的,能够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依据不合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刻、致人损伤的结果等其他影响违法构成的违法事实添加惩罚量,断定基准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添加相应的惩罚量,断定基准刑:
 
    (1)不合法拘禁时刻满二十四小时的,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添加十二小时,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添加一人,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添加一次,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添加细微伤一人,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5)每添加轻伤一人,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6)构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添加一级残疾等级,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7)运用戒具或许绑缚等手法的,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起伏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不合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能够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依据不合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刻、致人损伤结果等其他影响违法构成的违法事实添加惩罚量,断定基准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添加相应的惩罚量,断定基准刑:
 
    (1)不合法拘禁时刻满二十四小时的,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添加十二小时,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添加一人,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添加一次,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添加细微伤一人,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5)每添加轻伤一人,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6)每添加剧伤一人,能够添加一年至二年刑期;(7)构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添加一级残疾等级,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构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添加一级残疾等级,能够添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构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添加一级残疾等级,能够添加二年至三年刑期;(8)运用戒具或许绑缚等手法的,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伏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不合法拘禁致一人逝世的,能够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依据不合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刻、致人伤亡结果等其他影响违法构成的违法事实添加惩罚量,断定基准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添加相应的惩罚量,断定基准刑:
 
    (1)不合法拘禁时刻满二十四小时的,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添加十二小时,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添加一人,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添加细微伤一人,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每添加轻伤一人,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每添加剧伤一人,能够添加一年至二年刑期;(6)构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添加一级残疾等级,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构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添加一级残疾等级,能够添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构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添加一级残疾等级,能够添加二年至三年刑期;(7)逝世人数每添加一人,能够添加三年至五年刑期;(8)运用戒具或许绑缚等手法的,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不合法拘禁别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相应添加或许减少基准刑:
 
    (1)国家机关事业人员利用职权不合法拘禁别人的,添加基准刑的10%-20%;(2)具有殴伤、凌辱、优待等情节的,能够添加基准刑的10%(3)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而不合法拘禁别人的,能够添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因积极参与传销不合法拘禁别人的,能够添加基准刑的20%以下;(5)为讨取合法债款、争夺合法权益而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能够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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