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法律顾问 > > 文章内容

如何为刑事律师提供有效的辩护

发布日期:2022-05-08 09: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是每一位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直追求的,而辩护效果的实现有赖于有效的辩护。如何提供有效的辩护是每个刑事律师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从案件性质和事实来看,有效的辩护并不等于达到无罪的效果。相反,辩护律师严格按照法律、事实和证据提出辩护意见,使法官充分理解并根据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根据实践经验,本律师总结了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几个要点:

  

  为当事人及其家属客观详细地分析案情

  

  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刑事拘留状态,辩护律师的个接触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虽然辩护律师独立于委托人,但良好的沟通是辩护律师顺利完成工作的关键,因此在与家属沟通时应客观细致。

  

  所谓客观,主要体现在对案件情况的把握上。我们都知道,辩护律师不能对委托人和家属作出承诺,经验丰富、水平高的辩护律师也不能对案件作出准确的预测,所以在分析案件时,辩护律师应该依法客观回答。客观的回答可以让当事人及其家属了解案件的具体走向,也可以让他们有一个心底。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向家属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的案例很多,导致双方在辩护过程中互不信任而取消委托,应当避免。

  

  所谓详细,就是除了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对诉讼的问题进行说明,具体说明诉讼的期限和更换案件的司法主管机关。在实践中,家属经常向辩护律师询问有关诉讼的问题,并在次见面时作出详细回答,这有助于减少今后律师的工作量。

  

  作为辩护律师直接了解案件的个窗口,见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会议期间,除应向犯罪嫌疑人解释的法律规定外,如何理解案件反映辩护律师的基础和水平。在次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五个基本问题中,详细分析了次辩护律师会见的要点。我不想在这里细说。但是,应当指出,每次会面都是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的机会。虽然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与外界失去了一定程度的联系,但在其他案件中也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因此,如果辩护律师不能提供有效合理的辩护观点,就必然产生不信任感。

  

  此外,每个阶段的面试工作也各不相同。辩护律师应当明确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程序和在哪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放心。

  

  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全面开展评卷工作。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可以只关注自己的当事人,而忽略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档案。但是,由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也会影响到自己当事人的辨认,应当全面进行标识,避免遗漏关键证据。

  

  其次,标识要有针对性。例如,对于需要意见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意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对于行贿人认定的受贿案件,应当重点审查行贿人的行贿行为,需要关注两人所描述的细节是否相符,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反映律师意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根据时间和情况向办案部门提出意见,具体体现在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情况反映书等方面,但律师提出上述意见的次数不多是无限的,所谓太多就是太多,如果不能在正确的时间提交,就可能耽误时间。

  

  如果犯罪嫌疑人仍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前及时出具律师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到检察院向审查是否逮捕的检察官陈述意见,为使犯罪嫌疑人在37日内获得取保候审;在此之前将案件由检察院移送法院公诉,辩护律师也可以视情况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争取检察院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在大多数案件中,侦查机关已经完全收集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辩护律师利用侦查取证权的机会较少。不过,辩护律师在核实证据的同时,仍需积极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核实是否有遗漏证据。未收集的证据,不构成轻微犯罪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积极调查收集。对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还应当及时向办案部门报告,申请调解。

  

  庭审可以说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一步,也是辩护律师提出自己观点的关键环节。在审判的各个方面,辩护律师的辩护方式都不一样。例如,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应根据整理好的质证意见,从三个方面对证据进行质证,此时的“理由”是各种法律规定的事实情况和证据的法律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需要根据现有材料形成辩护制度。

  

  根据现有的理论,律师的刑事业务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刑事诉讼开始后的刑事辩护;二是代表被害人的刑事起诉;三是刑事立案前的刑事遵从。

  

  不必说刑事辩护是刑事律师的传统业务。近年来,刑事诉讼与刑事合规逐渐成为刑事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自然人为被害人,**公诉为主体,自诉为辅助;法人为被害人,多数经济案件中,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较为慎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是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之前的一种独立的前置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公安机关通过行政审批决定立案与否,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在实践中,需要被害人的积极推动。在早期,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推动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进而启动**公诉。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中存在“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等虚假案件。此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关注,使其在经济犯罪的立案监督上更加谨慎。因此,被害人难以接受案件,立案追偿损失。此时,刑事专业律师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以适当的身份介入,促进公安机关立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监察机关已经成立,**监察机关也可以是刑事指控的受理部门,本文不作论述。

  

  刑事守法,一方面可以防止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进而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单位和个人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医药、建筑工程、互联网金融等各类企业对刑事合规性的要求很高。此外,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并不熟悉,在经营中容易遇到刑事“高压线”,因此需要在涉案前进行刑事守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由于成本的考虑和“狱灾”的忌讳,国内民营企业很少提前进行刑事守法,一般认为只有在涉案后才进行刑事法律服务。

  

  因此,犯罪合规可以产生刑事辩护和刑事指控。一方面,刑事守法被用来保护“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衍生出刑事辩护。另一方面,利用刑事守法,防止单位和个人成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一旦客户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会受到刑事指控。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