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 > 文章内容

收到诈骗 是否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9-12-02 15:59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某先生因欺诈被判处一年监禁和5000元罚款.现在陈新平服刑期满后被释放别人想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陈新平没有给他被骗的钱.经过讨论,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接受.
 
    原因是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者处分被害人财产,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责任或者责令其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将追回或者返还的情形视为量刑情节.受害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或者恢复原状不能弥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
 
    第一,必须防止双重惩罚和双重评价.根据《条例》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者处分被害人财产,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责任或者责令其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将恢复原状的情形视为量刑情节."换句话说,如果赃款赃物无法追回或被告无法归还,就不能在量刑时对被告从轻处罚.被告接受更重的处罚后,还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这被怀疑重复了对同一事件的评估.此外,此类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经济困难,如果他们无法收回或退还赔偿,裁定被告赔偿没有实际意义.此外,这样,只有被告才能赚钱,出狱后还回去,这不利于他们的改革和重返社会.
 
    第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和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体不平等.刑事是公法的一个范畴,民事是私法的一个范畴.特别是对于公诉案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和解,
 
    因此我们不能要求同一案件既作为刑事案件又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对《条例》第5条的解释正是这样一个错误.
 
    同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直接追究或返还赔偿也将涉及并可能损害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不符合刑事责任原则.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有效法律文件: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文件、民事制裁决定、支付命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文件.显然,恢复和归还不属于法院执法机构的范围.如果对此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是通过诉讼将赃物的追回和归还变相转移给执法部门,这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初衷,也将加重执法机构已经沉重的负担,而且由于没有可供执法的财产,社会效果不佳.此外,从技术操作的角度来看,如何证明"恢复原状后仍无法弥补损失"也缺乏规范性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第四,目前的民事诉讼理由没有具体说明此类纠纷的具体诉讼理由,也没有办法确定此类纠纷的性质.即使根据《条例》第5条接受此类案件,对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失的个人民事诉讼的范围也不能过分扩大.《条例》第五条是指接受"可以"而不是"应当".从法律语言的角度来看,"应该"是强制性的,一般被理解为必须这样做,而"可以"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并且可以这样做或不能这样做,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者处分被害人财产,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责任或者责令其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可以将追回或者返还的情形视为量刑情节.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55234号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