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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 女人索要精神损失费

发布日期:2019-11-08 16:00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邢某和王某在1998年3月介绍了恋爱关系.他们于1999年5月注册,婚后有一般关系.邢某在2004年6月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后,夫妻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并开始生存. 2007年3月,国王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邢和离婚,邢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夫妻之间的分歧以及邢和王分手两年,这一事实应该可以离婚.然而,王某受到邢某的处罚,并要求邢某赔偿精神损失,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邢某是长期的且相对稳定的.不支援同时,法院裁定,由于邢某的诽谤行为,王某获得了客观存在,王某在该部门得到了妥善管理.在此裁定下,驳回了辛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邢某错了,要求的精神损失被法院驳回.
 
    离婚计划是导致个人或配偶与他人生活离婚,犯下家庭暴力或虐待并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安排.您有权提出要求.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错误的一方提出索赔,但这种索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该国第4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之一中,
 
    离婚方有权:(1)非美国;(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 A)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是指以配偶的名义与他人住在一起或有配偶并以配偶的名义与他们住在一起的人. "配偶同居"是指没有两个合法的异性恋者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 "家庭暴力的实施"是指家庭中的暴力和伤害行为,包括针对走私财产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身体暴力,性攻击和精神暴力. "虐待和被遗弃的家庭成员"中的"虐待"是指家庭在身心上的恶意和暴力行为,"废除"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拒绝和支持.
 
    所谓"嫖娼"是指性关系,例如与异性的关系或具有金钱和财产的媒介.在这种情况下,邢的诽谤似乎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一,第三和第四案.除本条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与配偶同住"在《婚姻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二条中两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表示,如果配偶与另一人同住,则他们在配偶与婚外之间的名义上不会以配偶的名义过上稳定和稳定的生活. 生活是不同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邢的诽谤不属于配偶与他人同住的情况,因此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没有根据的,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我国离婚案的"照顾过失当事人"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正确地照顾了王,这是没有错的,诽谤不仅是违法的这是非法的.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可挑剔的当事方权利的侵犯以及夫妻之间在性生活中的忠诚是婚姻关系健康与和谐的关键因素.因此,笔者建议根据现行婚姻法调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将违法情况纳入赔偿申请范围,以维持夫妻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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