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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自燃,修车厂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7-12-05 09:0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宝马自燃,修车厂被判赔偿

    张先生的宝马车因漏油送至某汽修中心维修,提车后因车辆仍然漏油遂通知维修工人取回继续维修,途中车辆自燃毁损.为此,张先生将某汽修中心及维修工许先生诉至法院.11月28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先生无维修资质、未有效维修、取车时疏于检查车况造成车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汽修中心将车间出租给无资质的个人经营,未向消费者告知亦未对出租车间进行标识,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许先生、某汽修中心连带赔偿车辆损失26万元.

    2011年10月,张先生从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X1汽车.2014年,该车因气门室盖漏油,曾交位于朝阳区大黄庄的某汽修中心处维修,实际维修由许先生负责.

    2017年1月15日,车辆发生剐蹭事故,同日车辆因气门室盖漏油再次送至某汽修中心,由许先生进行维修.此次事故产生维修费2.26万元,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1月19日,车辆修好后被取回.但是张先生表示,车辆驾驶中出现前部冒烟、有烧焦气味等现象.1月25日,车辆送至4S店检测,检测结果为车辆气门室盖、真空泵漏油严重.

    因4S店维修报价较高,且车辆故障与之前维修项目有关联,张先生再次联系许先生,让其至4S店将车辆取走继续维修.许先生从4S店取车后在返回维修点途中,车辆行至东三环团结湖公园西门附近时,发生自燃毁损.

    经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发动机舱中部,火灾原因可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机械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被认定为26万元.

    张先生将某汽修中心、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许先生赔偿车辆损失28万元、交通费818元、修理费2.26万元.

    某汽修中心辩称,车辆由许先生个人维修,我中心与许先生签订有租赁协议,不同意承担车辆损失.许先生则辩称,宝马车已维修好,且否认油路问题是起火原因.

    审理中,法院查明,某汽修中心与许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将自己经营场所内的一个维修车间出租给许先生用于经营,租赁期间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在将车间交付给许先生使用前,某汽修中心负责将所租赁车间与隔壁车间隔开,形成独立的经营场地;租赁期内许先生自行承担接送、修理、保管车辆的全部风险,以及与员工、客户及第三方的纠纷债务;同时,许先生应在租赁车间明显标注独立的名称,不得误导客户或以某汽修中心名义承接汽车修理业务,对客户开具的维修单据、发票或收据均不得使用某汽修中心名义.

    许先生称其持有汽车维修技工证(中级),修理车间名为鹏达之星,未注册公司.法院现场勘验发现,许先生承租的车间上仅张贴有"奔驰宝马维修区"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获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许先生既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资质,又未能对车辆故障进行有效维修,且在从4S店取车时漠视车辆故障、疏于检查车况,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汽修中心将维修车间出租给无相关许可资质的个人进行经营,出租车间与汽修中心无明显区别标识,亦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二者关系,可以认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应当与许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车辆损失,法院采信了消防部门的认定,关于维修费、交通费,因无依据,未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许先生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费26万元,某汽修中心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方当庭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张家港润众律师事务所 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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